跳到主要內容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供「宣導校園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資料

一、請多加善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建置之「校園著作權」專區、教學相關之著作權Q&A、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著作權基本觀念」課程……等資源,勿至侵權網站下載圖書檔案,或至第三方電商平臺銷售及購買盜版圖書商品。

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各項著作權宣導資訊連結如下:

(一)校園相關宣導資源:

1.「校園著作權」專區:https://www.tipo.gov.tw/copyright-tw/lp-415-301.html

2.教學相關之著作權Q&A:https://www.tipo.gov.tw/copyright-tw/lp-919-301.html

3.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著作權基本觀念」課程: https://elearn.hrd.gov.tw/info/10039937

(二)多媒體宣導資源: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TIPO.gov.tw/

2.YouTube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EYYK1IZw9KfdN7B3SXmzJQ/playlists?view=50&sort=dd&shelf_id=3

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摘要

(一)學校教師為授課而需利用他人著作作為教材時,著作權法第46條訂有合理使用的規定,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至於何謂「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法律並無明確的數量規定,通常而言,必須與教師上課的課程內容相關,且依照著作之種類、用途及重製之質、量,不得有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

(二)因應目前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發展的需要,教師為授課目的除了上述重製的情形外,前述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利用型態亦包含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教師可以在課堂上播放音樂或電影,但仍需注意限於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例如:上英文課時,適度播放英文歌曲或外文電影的片段段落進行教學等。

(三)因應執行遠距教學的需要,著作權法第46條亦允許教師在進行遠距教學時,為授課目的將他人著作提供給學生。

(四)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下載網址https://www.tipo.gov.tw/copyright-tw/cp-415-855924-5dd9b-3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