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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學分學程、雙主修、輔系及第二專長之差異性

跨領域學習彙整

 

 

學分學程、第二專長、輔系及雙主修之差異

項目

跨領域學分學程

第二專長

輔系(所、科、學位學程)

雙主修

 

 

修課規定

跨領域學分學程應修學分數至少為12學分,修畢學分學程課程之科目,至少應有6
學分為非本系(所)課程

 

應修習學分總數以15至18學分為原則
(依各系公告)

 

 

  • 五專部及大學部須修滿加修系至少20學分做為輔系課程。
    (依各系公告)

 

  • 五專部及大學部須修滿加修系訂定之專業40學分以上(依各系公告)
  • 研究所申請修讀研究所雙主修之最低修讀科目及學分數,依各所(學位學程)之規定辦理。

 

學分採計

學生修讀學分學程之外系課程學分,如經本系(所)同意,可承認為畢業應修課程學分
 

與主系專業課程名稱或性質相同者,經審查後,可認列為第二專長學分
 

不得重複採計學分,加修系應指定替代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

不得重複採計學分,加修系應指定替代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

 

可提出申請之年級及身份

至遲於畢業前申請
 

至遲於畢業當學期申請
 

  • 本校學生得自入學後第一學年起修讀輔科(系、所、學位學程)。
  • 專科部及大學部學生,得修讀本校或他校同級輔科(系)。
  • 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之學生,得申請修讀本校同級或向下一級輔系(所、學位學程)。
  • 本校學生得自入學後第一學年起修讀雙主修。
  • 專科部、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得修讀本校或他校同級之雙主修。

 

跨校修讀規定


 


 

  • 修滿本校輔科(系、所、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學位證書、學位證明書、歷年成績表等學籍紀錄,均加註輔科(系、所、學位學程)名稱;修滿他校輔科、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另加註他校及科系名稱,不另授予學位。
  • 申請跨校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申請資格、申請修讀時間、修讀科目及學分數,應依加修學校之相關規定辦理。

 

學位證書
(證明書)

核發學分學程證書
 

其學位證書、歷年成績表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均加註第二專長名稱。
 

  • 修滿本校輔科(系、所、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學位證書、學位證明書、歷年成績表等學籍紀錄,均加註輔科(系、所、學位學程)名稱;修滿他校輔科、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另加註他校及科系名稱,不另授予學位。
  • 修畢本校或他校雙主修科(系、所、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學位證書、學位證明書、歷年成績表等學籍紀錄,均加註雙主修科(系、所、學位學程)學位名稱
  • 至他校修讀雙主修者,所頒給之學位證書則附記雙主修學校及學位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