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領域學習彙整
學分學程、第二專長、輔系及雙主修之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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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跨領域學分學程 |
第二專長 |
輔系(所、科、學位學程) |
雙主修 |
修課規定 |
應修習學分總數以15至18學分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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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採計 |
學生修讀學分學程之外系課程學分,如經本系(所)同意,可承認為畢業應修課程學分 |
與主系專業課程名稱或性質相同者,經審查後,可認列為第二專長學分 |
不得重複採計學分,加修系應指定替代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 |
不得重複採計學分,加修系應指定替代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 |
可提出申請之年級及身份 |
至遲於畢業前申請 |
至遲於畢業當學期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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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校修讀規定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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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證書 |
核發學分學程證書 |
其學位證書、歷年成績表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均加註第二專長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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