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校108學年度日間部新生教務宣導相關事宜,請查照。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108學年度新生教務宣導
一、成績考核與退學規定(註冊組)
(一)學業成績考核
採百分計分法核計,以100分為滿分。大學部、五專部學生以60分為及格,研究生以70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予重修。
(二)學業退學規定
1.大學部、五專部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如兩學期間休學者,視同不連續。
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技優保送 (含高職不分系菁英班)學生、技優甄審學生及離島保送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均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如兩學期間休學者,視同不連續。
2.學生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含)以下者、航輪出海實習及進修部學生、身心障礙生及赴國外學校修讀學分之本校交換學生,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學生,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二、學籍異動(註冊組)
(一)自請休學:
1.申請:
填寫休學申請表(需經家長書面同意)à經相關主管核章à送交綜合業務處第一組。
*注意事項:
(1)學生欲辦理休學者,須持休學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依規定期限完成離校手續。未成年學生,須檢附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
(2)學生休學,一次可申請一學期或一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
(3)申請休學之最後期限:應在校行事曆所訂之期限內辦理完畢(第18週結束前)。
2.休學退費標準:
(1)開學日(含當日)前申請休退學者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
(2)開學日次日起至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退學者,學費、雜費退還三分之二;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各三分之二。
(3)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學費、雜費退還三分之一;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各三分之一。
(4)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所繳學費、雜費、學雜費基數、學分費,不予退還。
(二)勒令休學:
1.經本校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決議必須辦理休學者。
2.已註冊學生於加退選截止日仍未依規定辦理選課或所選學分數不足者。
(三)退學:
1.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2)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
(3)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技優保送 (含高職不分系菁英班)學生、技優甄審學生及離島保送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均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
(4)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組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未完成各系所訂定之畢業條件者。
(5)操行成績不及格或犯有重大過失,經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決議並經校長核定退學者。
(6)未經事先申請核准而同時在本校其他系所或他校註冊入學者。
(7)自動申請退學者。
(8)其他依本校相關規定應予退學者。
2.學期中辦理退學離校者,其退費標準與休學者同。
(三)復學:
復學學生編入原肄業系(所)相銜接學年或學期;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編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
三、轉系(所、科、學位學程)、轉部
(一)轉系(所、科、學位學程):
1.學生可申請跨校區轉系(所、科、學位學程),轉系標準請至教務首頁之快速連結選單選取轉系(所、科、學位學程),查看各系審查標準及規定。
2.新生一年級上學期即可申請下學期轉系(所、科、學位學程),每學期均辦理轉系作業。
3.轉系(所、科、學位學程)108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時程為11/18~11/29,108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時程為4/27~5/8。
4.未成年學生申請者,須出具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
5.學生轉系(所、科、學位學程),應經轉出、轉入系(所、科、學位學程)之審核及同意。
(二)轉部:
1.轉部限同一校區同一系,若無系名相同者得轉至性質相近系。
2.新生一年級上學期即可申請下學期轉部,每學期均辦理轉部作業。
3.轉部申請時間:108學年度第1學期於9/23~10/4,108學年度第2學期於3/2~3/13。
4.未成年學生申請者,須出具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
5.學生轉轉部,應經轉出、轉入系(所、科、學位學程)之審核及同意。
四、輔科(系、所、學位學程)、雙主修、第二專長
(一)輔科(系、所、學位學程)、雙主修:
1. 本校學生得自入學後第一學年起修讀輔科(系、所、學位學程)及雙主修。專科部及大學學生,得修讀本校或他校同級輔科(系)及雙主修,持在校歷年成績單與申請書提出申請。
2.修讀輔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學生應就該系必修科目表中指定專業(門)科目至少二十學分做為輔系課程,成績及格,始可取得輔系資格。各系規劃輔系學生應修科目學分,依各系公告為準。
3.修讀雙主修之學生,除應修畢主系規定之必修科目與最低畢業學分外,並須修滿加修系訂定之專業必修及選修科目四十學分以上,成績及格,始可取得雙主修資格。各系規劃雙主修學生應修科目與學分,依各系公告為準。
4.修畢輔系或雙主修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學位證書、學位證明書、歷年成績表等學籍紀錄,均加註輔科(系、所、學位學程)或雙主修名稱。
(二)第二專長:
1.本校大學部學生在學期間於不影響原主修系(主系)學習情況時,得自主規劃至他系修讀第二專長,惟跨系所修課仍須符合本校選課相關規定。
2. 各系規劃第二專長課程(至多2種)供他系學生修讀,應修習學分總數以15至18學分為原則,依各系公告為準。
3. 學生至遲應於畢業當學期申請修讀第二專長;學生畢業時修畢第二專長規定之課程且成績及格者,其學位證書、歷年成績表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均加註第二專長名稱。
五、研究生注意事項:
1. 107學年度(含)起入學之研究生,應至「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修習研究生指定課程。已修過上述指定課程者,應檢附修課證明,得免修習。
2. 學生應於提出學位考試前,至「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線上平台修習指定課程,共18個單元,時數6小時,並通過課程總測驗,即可取得修課證明。
3. 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之論文初稿需經線上偵測剽竊系統(請至圖書館下載)檢查,指導教授審查通過後,依各系(所)規定程序審查。
六、選課(課務組)
(一)選課方式分為初選、加退選及停修。由學生在教務處公告時間內依指定方式辦理。
(二)選課學分限制:
學制 |
年級 |
選課學分下限 |
選課學分上限 |
備註 |
大學部 |
一~二 |
16 |
28 |
1.學生前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二十以內者或因特殊情況,得經系主任核可於二十八學分以外另加選至多六學分。 2.修讀輔系、雙主修、學程及第二專長等課程者,至多得於規定之修習學分上限外超修非本系之課程一至二科學分。 3.大學部學生得選修五專部課程,但修習五專一至三年級課程,不列入畢業學分數。 |
三 |
6 (各系因特殊情況得自訂提高學分數) |
28 |
||
應屆畢業年級 |
6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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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 |
一~三 |
20 |
36 |
1.學生前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或因特殊情況,經系主任核准可加選二至三學分。 2.一至三年級不得選修大學部課程;四、五年級因衝堂或當學期未開課經系主任同意後可選讀大學部選修及重補修課程。 |
四~五 |
9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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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
各系所自訂 |
在學期間,論文只需選課一次。論文六學分一次修畢,通過學位考試方登錄成績。 |
(三)其他選課規定事項:
1. 學生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修讀學分及學位期間,不得選修校內課程,惟校內遠距教學課程不在此限。
2.學生應於規定時間內上網確認選課結果,如有錯誤應向各系所申請更正與重新上網確認。逾期未上網確認選課結果者,以教務系統之電腦紀錄為其選課結果。
3.大學部學生每學期選修他校課程,除大學部延長修業年限者外,以不超過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其成績應與在本校該學期所修學分合併累計,且其總學分數仍應受每學期限修學分數之限制。研究生每學期校際選課學分數,由相關系所主管核定,但校際選課總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應修學分數之三分之一(含抵免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