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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領域學習彙整

學分學程、第二專長、輔系及雙主修之差異
項目 跨領域學分學程 第二專長 輔系(所、科、學位學程) 雙主修
修課規定 跨領域學分學程應修學分數至少為 12 學分,修畢學分學程課程之科目,至少應有 6 學分為非本系(所)課程。 應修習學分總數以 15至18學分 為原則 (依各系公告)。
  • 五專部及大學部須修滿加修系 至少20學分 做為輔系課程 (依各系公告)。
  • 五專部及大學部須修滿加修系訂定之專業 40學分以上 (依各系公告)。
  • 研究所申請修讀研究所雙主修之最低修讀科目及學分數,依各所(學位學程)之規定辦理。
學分採計 學生修讀學分學程之外系課程學分,如經本系(所)同意,可承認為畢業應修課程學分。 與主系專業課程名稱或性質相同者,經審查後,可認列為第二專長學分。 不得重複採計學分,加修系應指定替代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 不得重複採計學分,加修系應指定替代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
可提出申請之年級及身份 至遲於畢業前申請。 至遲於畢業當學期申請。
  • 本校學生得自入學後第一學年起修讀輔科(系、所、學位學程)。
  • 專科部及大學部學生,得修讀本校或他校同級輔科(系)。
  • 修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之學生,得申請修讀本校同級或向下一級輔系(所、學位學程)。
  • 本校學生得自入學後第一學年起修讀雙主修。
  • 專科部、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得修讀本校或他校同級之雙主修。
跨校修讀規定 修滿本校輔科(系、所、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學籍紀錄均加註輔科名稱;修滿他校輔科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另加註他校及科系名稱,不另授予學位。 申請跨校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申請資格、申請修讀時間、修讀科目及學分數,應依加修學校之相關規定辦理。
學位證書 (證明書) 核發學分學程證書。 其學位證書、歷年成績表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均加註第二專長名稱。 修滿本校輔科(系、所、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學位證書、學位證明書、歷年成績表等學籍紀錄,均加註輔科(系、所、學位學程)名稱。
  • 修畢本校或他校雙主修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學位證書、歷年成績表等學籍紀錄,均加註雙主修學位名稱。
  • 至他校修讀雙主修者,所頒給之學位證書則附記雙主修學校及學位名稱。